一、案情简介
王某等人系四川某区村民,在本村均有合法承包地。2009年因道路建设,需占用王某等人土地,但占地时却采用按年发租金的租用方式。村民未签订过租赁合同,土地就被占用并动工建设。
土地已被永久占用,补偿安置却未到位,眼看三轮承包将近,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帮助,多位村民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所指派付顺托律师主要承办此案。
盛廷律师随机启动程序帮助村民申请违法占地查处。区自规局作出回复称:道路项目是交通部门牵头实施的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于2009年取得《批复》。该项目占地采用租用方式,租金均发放到位。
盛廷律师认为:该回复“流于形式”。道路建设应使用国有土地,该答复称“占地采用租用方式”,本身即与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使用规定相背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本)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由此可知,该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有土地,涉及集体农用地的,应办理征收及农转用手续,并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该回复载明的道路建设采用租用集体农用地方式进行,属于典型的以租代征的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复议信息
复议机关:成都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号:某府复决[2025]223号
申请人:王某等六人
被申请人:四川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复议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等反映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
代理律师:付顺托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三、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四川某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违法占地进行查处、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否正确的问题:
被申请人在案涉回复中虽然介绍了某道路项目及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方式、支付租金的情况,但仍然未对申请人反映的该项目建设占用申请人承包地的方式是否违法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且违法占地并不单以项目立项及支付租金为评价标准,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等反映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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