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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更应当依法行政!法院判决:“先拆房后谈补偿?违法”
承办律师: 赵筱睿 已被浏览557次更新时间:2025-12-03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山西某街道办向当地供电所发出一纸《关于征迁断电的函》,要求对王先生的房屋实施断电处理,断电理由是为配合市重点快速路项目征迁工作。彼时,王先生并未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搬离房屋,更未收到任何合法安置。一纸断电函,让他和家人陷入黑暗与不安——电停了,房子还在,却仿佛被提前没收。


王先生不服,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告知“街道办行为并无不当”,复议申请被驳回。王先生无奈之下,将街道办和区政府一并告上法庭。在未完成征收、未签协议、未依法补偿的前提下,街道办是否有权以征迁之名切断居民用电?断电函是否合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5)晋1124行初36号

案由: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法院:山西省某县人民法院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撤销街道办做出的《关于征迁断电的函》、判令撤销区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赵筱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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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民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充分的权利。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就原告的建筑物并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完成房屋征收的情况下,被告街道办事处向供电所发出《关于征迁断电的函》,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断电函撤销也无必要,因而应予以确认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经实质性审理,认为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以“征收补偿协议”为事实依据作出的断电行为并无不当,因而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实质是维持了被告某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损害,且被告某街道办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该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已无存在必要,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确认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征迁断电的函》为违法行为;  

征收房屋拆除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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