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等8人是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09年,李先生等人将土地出租给某农牧业生产基地,并签订《租地协议书》,租期30年。2010年,村民的土地被农牧业生产基地转租给某矿业有限公司用于铁矿开采。
虽然企业已经跟村民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补偿款,承诺于2020年底前完成采坑回填和土地复垦,但到期后,企业未履行复垦义务,导致村民的土地至今无法恢复耕种。
为此,李先生在内的8名村民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律师审查后发现,采矿企业虽然已经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但已经到期,此后企业未申请续批,但却占用土地且未完成复垦,因此,已经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占用农用地。
在律师的帮助下,村民于2024年向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要求自然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企业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自然资源局却认为,企业没有非法占地行为,未对临时用地手续过期、复垦未达标等实质性问题开展调查。
为此,一审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应当进一步调查重新作出答复。自然资源局不服,提出本案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辽13行终121号
案由:行政答复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等8人
代理律师:薛高阳律师(实习)姜文浩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关于答复是否合法。经查,某矿业有限公司分别制定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案涉土地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明确了阶段要求。但上诉人调查过程中,未反映出对企业依据方案要求对土地恢复的现状、已恢复地块及复垦情况,以及验收后相应地块是否存在重新被非法侵占情形等调查情况,其所作答复事实不清,原审判决撤销该答复并要求上诉人进一步调查后重新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撤销上诉人作出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的答复》,答复中认定某矿业有限公司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该公司与被诉答复或者原审案件处理结果间未发生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未违反程序规定。上诉人所提未追加某矿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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