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 河南征收: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过低,律师介入法院判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一、案情简介
梁先生是河南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项目用地需要,梁先生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之内。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梁先生并未签订补偿协议。
2022年11月,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梁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为此,律师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豫05行初42号
案由:土地征收补偿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安阳市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凤长俊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参照某文件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而此前本院生效裁判对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与梁先生家庭房屋情况类似的其他村民房屋确定的赔偿标准是地上附着物标准,且该文件规定的房屋装修补偿按照装修等级对应不同的补偿标准,在上述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已确定对装修损失酌定赔偿的情况下,某区政府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案涉房屋的装修情况,即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对案涉房屋装修费损失未予补偿,属于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被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的问题,应予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安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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