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雷女士等人系广西某村房屋共有人,持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2023年10月,房屋被部分拆除。原告主张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收到任何行政决定,遂以区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否认授意拆除,称此次强拆是征拆中心委托的施工方“误拆”,主张其非适格被告;盛廷律师则认为,征拆中心为区政府下属单位,拆除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区政府更是认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补偿款已提存,拆除无主观故意,因此不属于违法强拆;盛廷律师认为,拆除发生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前,且未履行催告、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拆除实施早于责令交地决定,且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行政强制法》法定程序,构成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桂01行处133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等6人
被告: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第三人:南宁市某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蒙子艳律师 覃秋婵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房屋位于经批准的征收范围内,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补偿方案公告,2023年10月8日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限期交出土地。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在责令交地后,若原告不服或未履行,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拆除。且原告房屋实际被拆除早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的时间,即未经过责令交地、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某区房屋征拆中心即组织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此种行为属于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缺乏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和行政强制的程序要求,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雷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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