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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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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十余人上门强拆车库,镇政府仅凭一张限拆通知就动手?法院: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曾庆研 王宇(实习) 已被浏览26次更新时间:2025-11-03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安徽省某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房屋旁建了建了一间车库,日常用来存放农具和杂物。2024年5月,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突然出现在他家门口,紧接着,在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参与下,这些人不由分说地将他的车库强行拆除,车库里的物品也随着拆除动作损毁、散落,生活设施转顷刻间变成一片废墟。


看着被拆得面目全非的车库,陈先生心里清楚,自家房屋正处于征收地块项目范围内,这次强拆显然是和征收有关。但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镇政府既没提前和他沟通补偿事宜,也没出示合法的拆除依据,就带着不明身份人员上门动手。为此,陈先生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交由庆研律师、王宇律师(实习)主要承办。


面对陈先生的起诉,镇政府给出的理由看似“充分”实际上却漏洞百出,他们称陈先生的车库是2012年至2014年期间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2023年12月5日已经向陈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他在自行拆除,因为陈先生没按时拆,镇政府才动手强制拆除。


可这些说法在庭审中很快站不住脚。首先,盛廷律师明确表示,当年建设车库时已经提交了相关审批手续,并非镇政府所说的"未经批准";更关键的是,镇政府声称车库是违建,却拿不出有力证据——他们提交的谷歌地图照片复印件,既没有制作单位的公章,也无法核实出处,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无法确认。


镇政府仅凭2023年12月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就直接实施了强拆。要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要实施强拆,也得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可镇政府完全跳过了这些步骤。


庭审中,法院明确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就是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且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强拆。


而镇政府的做法,既没有履行法定的催告、听取申辩等程序,提交的证明车库是违建的证据也因缺乏公章、无法核实而不被采信,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最终,安徽省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这场胜诉,不仅为陈先生讨回了公道,更给所有面临征收的群众提了个醒:即便面对征收,行政机关也不能任性,一旦遇到未经法定程序、仅凭简单通知就实施的强拆,就是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0207行初50号

案由:强制拆除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车库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曾庆研律师王宇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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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交点是被告某镇政府实施的拆除原告陈某案涉车库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法第四章第一节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一般程序予以规定,概括而言,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限期拆除等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直接拆除案涉车库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综上,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案涉车库的行为违法,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陈某车库的行为违法。


强制拆除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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