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当征地补偿谈不拢,政府还能单方面推进征收吗?答案是肯定的。一份名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文件,便是法律赋予县级政府的“推进器”,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但它一旦下发,如果不及时撤销,很可能意味着协商窗口关闭,补偿即将“一锤定音”。石家庄杨先生一家,就接到了这样一份决定……
杨先生是河北某市的村民,在村里拥有5亩多承包地,这片土地是他全家生活的重要依靠。2023 年初,一则征收土地预公告打破了宁静 ,为建设高速公路,杨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当征收补偿问题提上日程的时候,问题却接踵而至。相关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远不能满足杨先生未来的生计水平,多次沟通后,杨先生依然未能和征收方达成一致。
2024年,县政府向杨先生发出了“最后通牒”,在下发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对于赵先生的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县政府算了个总价,并且明确表态:杨先生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条件。为此,杨先生决心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交由赵筱睿律师主要承办。

盛廷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公示、异议处理以及土地现状调查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定要求。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但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合法的,为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通过盛廷律师的介入,帮助杨先生讨回了公道,撤销了这份生效后将会对补偿一锤定音的文件。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1行初614号
案由: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筱睿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等渠道。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上述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公示、提出异议的处理以及如何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等进行了明确。被告人民政府主张其是依据《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截止本案出判时,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程序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责令县人民政府重新对杨某(户)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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