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兼具合法性、合理性与人文关怀的裁判文书,对规范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行政行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引意义。案涉房屋只有部分处于红线范围之内,基于施工行为导致房屋严重毁损。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法院未机械套用 “征收范围” 的形式规定,而是从 “实质正义” 角度出发,提出 “整体征收剩余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裁判思路,既遵循了 “公共利益优先”的征收原则,又避免因机械执法损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真正体现了行政审判中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
王先生(化名,下同)是山西省某县居民,在村内合法拥有平房、三间窑洞及院落。
2018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先生的房屋、院落有部分被纳入征收范围。项目初期,征收方与王先生就其中的两间平房、一孔窑洞、部分院落面积及其他地上物签订补偿协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其中,评估报告中明确存在的石棱的补偿款至今仍未落实,征收方还占用了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土地,更严重的是,原协议约定要“预留2米安全距离”,但项目施工时,却全程紧贴房屋主墙作业,由于三间窑洞的墙体是共用的,在使用大型机械拆除第一间窑洞后,导致余下两间窑洞陆续出现地面裂缝、墙体开裂、屋顶漏水等严重损毁;同时基于施工持续性的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导致该损害不断扩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征收方认为,剩余两孔窑洞不属于项目征收范围,他们对不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没有安置补偿职责。因未获安置补偿,王先生及家人长期借住地下室,生活陷入困境。
王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交由曹广律师、谢晓乾律师主要承办。律师帮助王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5)晋08行初85号
原告:杨某(化名)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未就案涉房屋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如有)。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 谢晓乾律师
 
三、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现行房屋征收制度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
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评估报告等证据,可以明确案涉房屋在征收中“未见部分待确认后予以补偿”,且对于被征收红线之外的原告房屋及附着物未予补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告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原告的部分房屋在案涉征收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原告整栋房屋及附属物超出了该征收范围,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如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房屋,未征收规划红线外的房屋及附着物,致使本案原告的房屋现实的存在墙体开裂等安全隐患甚至存在可能成为危房的风险,失去了房屋的应有价值和作用,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考量,整体征收原告的房屋,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被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尽快依法履行全面安置补偿职责,及时就“未见部分待确认后予以补偿”的石棱、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原告剩余房屋及附着物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明示救济权利、途径、期限,妥善解决补偿安置遗留问题,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途径。
 
四、胜诉判决
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全面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已征收未补偿的和未征收的剩余房屋及附着物部分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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