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杨先生的房屋位于甘肃省某村,由其父亲于2009年底修建,杨先生曾申请宅基地手续未获批准。2022年该房屋因铁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协商未果引发后续争议。
2025年3月,市自然资源局将“杨某某手续违建”线索移交城管局,城管局认定杨先生2025年3月10日的建设行为违法,3月10日送达责改通知与处罚告知书,21日作出某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15059号处罚决定,责令杨先生3日内拆除“违建”。第二天,杨先生的房屋就被强拆。
杨先生不服起诉强拆行为,认为强拆行为是“以拆违代拆迁”,处罚主体与事实均错误;城管局则在法庭上辩称“有执法职权、处罚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明确,城管局无农村宅基地违建查处职权,未核实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建房真实时间,且在征收期间启动拆违程序目的不当,最终判决确认案涉处罚决定违法。
法院的判决不仅使杨先生免遭处罚,更以司法力量遏制“以拆违代拆迁”乱象,明确行政机关执法边界,强化程序正当原则,为征收中的公民财产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甘2923行初50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房屋
审理法院: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先生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下称“镇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凤长俊律师 朱欢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超越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职责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无认定农村宅基地违建的法定职责,处罚决定明显超越职权。
程序违法:被告未核实房屋所有人杨某宅基地审批申请情况及未获建房手续的原因,仅依据自然资源局线索认定杨某为相对人并作处罚,程序不当。
事实不清:处罚决定认定杨某“2025年3月10日违建”,但庭审查明房屋实际修建于2009年底,且市房屋征收中心已与杨某协商补偿,与“征收后抢建不予赔偿”的逻辑矛盾,事实认定错误。
执法目的不当: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应按征收程序由征迁部门调查公告,而非由城管部门启动拆违程序,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市城市管理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某市城管罚决字[2025]第15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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