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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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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土地被挂牌出让开发企业,征收三年之久,村民却毫不知情?未保障老百姓知情权,作出征地批复违法!
承办律师: 姜文浩律师 已被浏览17次更新时间:2026-01-12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一、案情简介

 

很多老百姓可能不知道,一纸征地批复,如果程序不合法,是可以被推翻的。盛廷律师最近的承办一起案件,就鲜明地印证了这一点。


河南某村的程先生,在自家土地上生活多年,却直到2024年底才知道,土地早在2021年就被省政府的一纸批复批准征收了,并且已经出让给开发企业。整整三年,他对征地事宜一无所知,从未有人告知他,更未让他确认过土地情况、协商过补偿安置。在他看来,这场征收就像一场悄无声息的侵占。


委托盛廷律师介入后,律师提起行政复议,盛廷律师认为,政府征收土地,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步骤,必须履行告知、催告以及听证等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如果他从头到尾都被蒙在鼓里,这些权利如何保障?这份批复的合法性基础又何在呢?


复议过程中,自然资源厅辩称征地程序合法,且程先生申请已超期限。但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程先生本人有效送达并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更重要的是,程先生在2024年11月才得知批复内容,随后立即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最终,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这也说明了,即便批复已经作出,只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然会予以纠正。

 

河南土地征收案盛廷律师.jpg


但也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律赋予权利,但并不鼓励被征收人被动等待或者盲目拖延。很多当事人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要不签字、不搬走,征收方就没有办法,最后自己就能获得更高的补偿现实往往是,征收方的程序一直在走,更极端的情况则是,在被征收人持续抗拒的期间,当地政府已经完成了“征地—收储—挂牌出让”的全流程,土地证还在村民手上,但土地的权属早已经出让给开发企业。因此遇到征收,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了解征收进度、固定证据,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来协助谈判、提升补偿。

 

二、复议信息

 

案号:豫政复决【2024】2641号

复议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

请求:撤销征地批复

协助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姜文浩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400-0083455.jpg


三、机关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因此,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完成征地报批的前期工作,但县政府在报批前未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就与申请人没有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是鉴于该批次征地项目已经补偿到村组,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签订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并且被征土地已出让给第三方企业,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应当确认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四、复议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某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某县征收某村集体土地5.5542公顷的行为违法。


河南集体土地征收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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