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在征收拆迁纠纷中,“同意拆除”往往是行政机关证明强拆合法性的关键说辞。在盛廷律师接手一起甘肃的案件中,镇政府仅凭一段掐头去尾的通话录音,就主张王先生是自愿同意拆除房屋,最后导致了王先生一审败诉。直到二审中,这场关于是否是自愿拆除的争议才迎来反转——在律师帮助下,法院最终认定镇政府强拆违法。给了王先生一个洗刷冤屈的机会。
王先生是甘肃某镇的村民,2021年他在自家承包地护坡边建了一间36平米的彩钢看护房,用于照看自己种植的几十亩果树。2024年王先生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家庭农场,这本事他为了方便农业生产的便民房,却在同年12月被镇政府强制拆除。
拆除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了诉讼,但镇政府却拿出了一段录音。在录音中,镇政府执法队长称“东西再不管吗”,王先生回复说“不要,一挂退掉去”,就凭这一句话,镇政府主张王先生对拆除行为知晓且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败诉。
面对明显有些偏袒的判决结果,盛廷律师提起上诉,当时,王先生正在处理丧事无法立即到场,且根据当地方言,“一挂推掉去”的表述存在歧义,实际意为“等我挂断电话再处理”,而非对拆除行为的同意。镇政府没有提供完整录音,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更何况强拆当天,王先生的房屋已经经过上锁防护措施,足以证明其拒绝拆除的真实意愿。
此外,镇政府并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即便是认为看护房违法,也必须先作出处罚决定,给王先生起诉的权利,只有等到法定期限届满,王先生既不起诉也不拆,才能申请法院强拆。但在本案中,镇政府仅在拆除前一天送达《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第二天就电话告知拆除,连最基本的催告、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都没有,完全是越权执法。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并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甘01行终112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甘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
1、撤销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行初60号行政判决
2、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谢志启律师 刘颖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依此规定,实施自然资源类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关于某镇政府提出王某同意其实施拆除的主张。根据镇政府的陈述,其工作人员与王某的通话时,其组织的拆除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在去往案涉房屋的路上,且通话录音并不完整,一审判决仅据此认定王某同意镇政府实施拆除,证据不足。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25)甘0103行初60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王某彩钢结构看护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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