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田家父子是山东某村村民,1999年,田父通过正规手续拿到了一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专门用于商业经营,后来儿子小田在这块地上出资盖了房,开起了餐饮店,生意一直安稳。
直到2023年,当地要推进项目建设,田家的土地和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可协商一开始就卡了壳:镇政府只愿意给“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装修的补偿,对土地使用权本身、还有餐饮店停产停业的损失绝口不提,补偿标准也远低于田家预期,双方始终没签成协议。
眼看田家不肯交出土地,村里跳出来说要收回田家的土地使用权,县政府也批复同意收回田家的土地。
田家先后收到了《关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和《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催告书》。
没多久,副镇长、镇拆迁办总指挥、拆迁办主任、城管队长一行人带队,直接把田家的商铺强制拆除了。
当天,镇政府往田家银行账户打了一笔补偿款,村里之后又补了几万块,要求田家“不再提异议”。
“没谈好补偿,也没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凭啥拆我的店?”田家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交由付顺托、卢春燕二位律师主要承办。
法庭上,镇政府辩解:自己只是帮村里强拆,是村里为了“集体利益”收回土地。镇政府还强调,村里开了会、县政府作出批复,还送了催告书,流程没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 1327 行初 85 号
审理法院:山东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家父子(化名)
被告:山东某镇人民政府
主要承办律师:付顺托律师,卢春燕律师

三、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初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被强行拆除,且拆除时有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被告虽予否认,提出案涉房屋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过“四议两公开”会议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镇政府系协助村集体组织收回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但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镇政府主张涉案房屋系原告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实施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系其他行政单位或组织实施涉案强拆除行为。
本院认为,在房屋所有权人提供了行政机关实施强拆的初步证据,而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权利人关于强拆主体的主张成立。故本院推定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系由镇政府组织实施,镇政府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拆除涉案房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为。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被告镇政府未依照前述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原告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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