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钟先生父子三人是广东省某村村民,上世纪七十年代,钟老先生在村里的授意下,在该村开了一块荒地,用于居住和养殖。2024年5月,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钟先生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同时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涉案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
为此,钟先生委托盛廷律师介入,本案交由赵琳律师、凤长俊律师、林诗琪律师(实习)主要承办。盛廷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强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林先生的合法权益。在盛廷律师的帮助下,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粤7101行初4888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案
审理法院: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钟某等人
被告: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主要承办律师:赵琳律师 凤长俊律师 林诗琪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然资源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像、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第2.2条规定:“核查与制止。核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核查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核查后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根据上述土地违法查处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发现涉嫌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核查,经检查后确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案地块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存在建设行为涉嫌违反了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占地后,径直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在收到规资部门发来的违法线索移交函后依据被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物决定书》决定实施强制拆除,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被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前履行了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测量占地面积等初步核查程序,未调查及核实所占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非法占地的具体时间、是否属于生产设施及附属配套设施等基本情况,亦未保障相关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等程序性权利。因此,被告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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