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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胜诉案例 | 未落实安置地还想收回补偿款?征收方强势单方解约,法院判决撤销!诚信履约才是硬规矩
承办律师: 王乐 尹卓越 已被浏览30次更新时间:2025-11-26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行政机关需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约,不能只要求群众配合搬迁,却拖延落实协议约定的安置地、奖励款等关键补偿义务。


盛廷律师团队代理征收拆迁案件胜诉.jpeg


一、案情简介


张某(化名,下同)等三人都是湖南省某村村民,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住宅房屋,以及田土、林地若干亩。


2016年,张某三人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过协商一致,张某三人与县自规局(征收实施部门,下称征收方)签订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除了地上附着物的货币补偿外,还应安排两块安置地:一块门面安置地、一块田土林地的安置地。


然而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仅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其中腾退奖励未支付。而对于协议约定的门面安置地,征收方也未能如期交付,造成张某等人无法正常进行地上房屋的建设。对于协议约定的征用田土、林地的安置地,征收方也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补偿安置。


为维护自身合法居住权益及正当合同权利,张某等人未搬离和腾空原住宅房屋。


2025年1月14日,征收方作出并向原告送达《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要求村民退还部分补偿款(包括房屋、附属设施、搬家过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收回之前承诺的两块安置地。


张某三人觉得这事特别不合理,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代理其案件。承办律师认为,征收方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单方面告知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盛廷律师帮助张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湘1124行初20号

原告:张某三人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

案由: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 王乐律师 尹卓越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111.jpg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现评析如下:

 

1. 被告单方解除协议的主要证据不足。行政协议既具有行政性质,也具有合同性质,对于所签订的行政协议,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不得无故解除。

 

案涉《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征收项目包括水田、旱地、林地、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根据上述项目的征收应为一体。根据庭审辩论情况,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协议中涉及征收的田土、林地已进行了开发建设,即田土、林地部分已完成征收,该部分协议已履行完毕;征收原告房屋的目的是修路,且该条路段已修建完成。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因三原告不交付房屋、腾空土地导致严重阻碍修路进度的证据,即在协议内容已经部分履行,无证据证明因三原告的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被告未充分听取三原告申辩的意见,直接以三原告不交付房屋、腾空土地的行为构成违约、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为由,直接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无事实依据,主要证据不足。

 

2、被告单方解除协议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被告认为其因三原告不愿搬离房屋导致土地征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而取得法定解除权,但被告除支付补偿款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己方将征收田土、林地等的补偿安置内容妥善解决,其自身合同义务是否完全履行尚未得到印证,即认定三原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三原告作出《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

 

另,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应基于行政优益权,亦需要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3、被告单方解除协议明显不当。三原告提出被告未妥善解决征收的田土、林地的安置补偿问题,被告在解除协议决定中回应已进行预留并对预留位置和面积进行了公示,但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无法得出该结论。被告亦没有提交县政府需要改变规划,不再征收三原告地上房屋等决定。被告与三原告因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在沟通未果后,直接单方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明显不当。

 

4、被告单方解除协议超越职权。县政府为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协商机制,协商机制联络办公室设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日常工作。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仅是征收具体事项的实施部门,而单方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已涉及具体征地事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是否征地补偿等决定,故被告仅凭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即作出《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的行为属超越职权。

 

四、胜诉判决

 

综上,被告作出的解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原告张某等人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某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

 征收补偿纠纷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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