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林先生经营的农家乐饭店位于广东省某村路边,2024年11月,镇政府在农家乐房屋旁边张贴了《限期拆除告知书》,要求林先生生于2024年11月11日前拆除完毕,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组织执法人员对逾期未拆除的统一进行全面拆除清理。
盛廷律师认为,农家乐经营场所为合法建筑,镇政府未依法调查房屋情况同时也未作出相关认定违建认定文书就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告知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粤1625行初22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某县农家乐饭店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主要承办律师:刘少松律师、付叶叶律师(实习)

三、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告知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原告农家乐饭店于2024年11月11日前搬迁、清空应拆除房屋内物品并自行拆除清理,被告某镇政府将组织执法人员对逾期未拆除的统一进行全面拆除清理。该告知书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案涉建筑物,否则将由被告进行拆除,其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拆除和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该告知书前进行了相应调查核实并经正当程序。而被告提供的《关于<关于协助核实经营场所土地归属及相关手续完备性的函>的回复》系在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获得的,不能用以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被告某镇政府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告知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
四、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4日对原告某农家乐饭店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咨询电话:010-6064-6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