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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自家宅基地证,政府说注销就注销?山东大姐较真,把两级政府告上法庭,结果赢了
承办律师: 张云龙 已被浏览91次更新时间:2026-01-14

一、案情简介

 

村里大搞城中村改造,区政府一纸批复就同意直接注销了村民高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紧接着,自然资源局就发布公告,称高女士持有的土地证作废。


房子还在,土地也没被征收,凭什么证件说注销就注销?高女士自然不服,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由张云龙律师主要承办。


张律师认为,在高女士并未同拆迁部门签署房屋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注销产证的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在律师的帮助下,高女士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结果却被告知“维持原决定”,之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批复。最终,山东某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盛廷律师观点——政府要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必须有生效的征收或者收回土地的决定。仅凭批复就同意注销,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7101行初625号

案由: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法院:山东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山东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诉求:

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批复》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张云龙律师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400-0083455.jpg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在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办理不动产吊销登记。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相关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亦未能证实存在应予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其他法定情形,在此情况下,区政府作出案涉批复,同意注销原告不动产证的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如上所述,区政府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批复》相应部分应当予以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上述批复,亦应当予以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

山东城中村改造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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