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村里大搞城中村改造,区政府一纸批复就同意直接注销了村民高女士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紧接着,自然资源局就发布公告,称高女士持有的土地证作废。
房子还在,土地也没被征收,凭什么证件说注销就注销?高女士自然不服,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本案由张云龙律师主要承办。
张律师认为,在高女士并未同拆迁部门签署房屋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注销产证的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在律师的帮助下,高女士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结果却被告知“维持原决定”,之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批复。最终,山东某铁路运输法院支持了盛廷律师观点——政府要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必须有生效的征收或者收回土地的决定。仅凭批复就同意注销,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7101行初625号
案由: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法院:山东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高某
被告:山东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诉求:
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批复》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主要承办律师:张云龙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在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办理不动产吊销登记。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相关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亦未能证实存在应予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其他法定情形,在此情况下,区政府作出案涉批复,同意注销原告不动产证的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如上所述,区政府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批复》相应部分应当予以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上述批复,亦应当予以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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