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 旧宅因灾成危房,镇政府一纸催告要求拆?市政府:程序不合法,撤销!
关键词
限期拆除
一、案情简介
谢先生家因地质灾害影响,在2006年经村上同意另建新房并入住。其老房屋因附近弃土场影响,已严重开裂损毁,多年无法居住。
2025年2月,镇人民政府直接发出《限期拆除催告书》,要求谢先生在7日内自行拆除这处旧房并交还宅基地。
谢先生认为,镇政府在作出决定前,既未充分调查,也未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程序违法,且该行为有“以拆违代替征收”规避补偿的嫌疑。镇政府则主张,此举是为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且应依法交回的老宅,程序并无不当。
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谢先生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信息
案号:某区府复决〔2025〕38号
事由:不服《限期拆除催告书》
复议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谢某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
主要承办律师:宁志武律师、豆静慧律师(实习)

三、复议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是否合法、适当。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催告书》的程序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一户多宅而建新拆旧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拆除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应遵循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即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催告书》前向申请人告知过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违程序正当原则,程序违法。
四、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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