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家住河北省某县的苏先生系当地村集体成员,在本村合法承包耕地,该地块被纳入当地北部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京五路地下管网及配套附属设施工程范围。2024年1月,某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续又于5月发布补充预公告,但他们始终未向苏先生出示合法征地批复及征地红线范围等法定文件。
2024年4月,村镇干部要求苏先生签订补偿协议,苏先生因未见到合法审批文件予以拒绝。同年6月,施工队在政府相关人员陪同下,在涉案耕地强行搭建围挡并进场施工。苏先生随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案涉地块并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及征地批复。因不服政府占地行为,苏先生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其申请后,苏先生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占地行为违法、恢复地貌并赔偿损失。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冀01行初633号
案由:行政占地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
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诉求:1.确认被告强占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停止占用并恢复原地貌、归还土地;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蒙子艳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收集体土地需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为推进涉案工程项目占用当事人承包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取得征地批文及土地使用权。在未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即占用涉案耕地,违反了法定征收程序。此外,被告虽主张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上述证件不能替代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审批手续,其占地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鉴于涉案工程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事宜更为适宜,故应责令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县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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