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征收补偿尚未谈拢,旧宅就被下发《限期拆除催告书》?四川某市村民的合法旧宅疑似遭遇“以拆违代征收”。当地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在律师的协助下,经行政复议被区政府依法撤销,为村民守住合法权益。
四川某市村民谢先生是当地村集体成员,在村内合法拥有一处房屋,持有1998年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2004年,因地质滑坡灾害,经村委会同意,村民易地新建房屋并缴纳了2400元改建费,村委会出具了盖章收据。
此后,旧宅附近的弃土场长期违法倾倒渣土,导致旧宅地基下沉、墙体大面积开裂,最大裂缝超过10厘米,房屋损毁严重无法居住且被停电多年。2025年2月,在当地涉及征收、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向谢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催告书》,要求七日内自行拆除旧宅并交回宅基地,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谢先生认为该催告书程序违法、内容不当,涉嫌“以拆违代替征收”,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启动维权程序,本案交由宁志武律师、豆静慧律师(实习)主要承办。接受委托后,律师随即对《限期拆除催告书》提起了行政复议。
二、庭审信息
案号:广安区府复决〔2025〕38号
案由:撤销限期拆除催告书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四川省某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谢某某(村民)
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
主要承办律师:宁志武律师、豆静慧实习律师

三、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是否合法、适当。
根据程序正当原则,拆除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重大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应依法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采取有效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本案中,被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催告书前,已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四、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2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催告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相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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