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福州市某村,郑女士在这里生活了大半辈子。2025年开春,一纸征收通知打破了村庄的平静——区政府启动征收,郑女士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起初是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2025年6月,镇政府突然向郑女士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称她的房屋涉嫌"未经规划审批建设",要求其在短短两日内提供产权材料,否则将按"现行违建"处理,并限令三日内自行拆除。
郑女士始料未及。这处房屋虽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实际居住多年,村委会也出具证明确认其权利归属。更蹊跷的是,房屋明明在征收红线内,怎么一夜间就成了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
协商尚未结束,强拆已迫不及待。2025年7月,镇政府再次下达《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限令3日内拆除。7月22日清晨,十多名人员砸开房门,对部分房屋实施强制拆除。7月29日、9月18日,镇政府又分两次将剩余房屋彻底拆平。
没有法院的裁定,没有充分的催告,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甚至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执行决定,郑女士的家在程序缺失中化为废墟。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闽0102行初341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被告:福州市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
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房屋的行为违法
2、被告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祎律师 窦帅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
虽然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郑某提供的《村民无产权房屋居住证明申请及具结》《村民无产权房屋证明》及结婚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其系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与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经催告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镇政府在未依法作出公告、未进行催告、未听取相关权利人陈述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即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因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三)关于赔偿责任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被告镇政府应当对其实施的非法行政强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胜诉判决
一、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房屋作出赔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