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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被征收承包地有争议就不发放补偿款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承办律师: 曹广 已被浏览46次更新时间:2026-03-03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却因继承权争议被村委会搁置,起诉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权利人该如何维权?河北省涿州市村民王飞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为其争取补偿款扫清程序障碍。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系河北省某村村民,案涉承包地原由王先生的养父一户承包,家庭成员为其养父与养母。二人去世后,该农户仅剩王先生一人,王先生继续管理案涉土地直至被征收。2024年,案涉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相应征地补偿款已由村委会掌握,但因继承权争议,补偿款迟迟未发放。


赵某红主张其系王先生养父母的事实养女,为唯一合法继承人,要求村委会支付全部补偿款26万余元;第三人王某东则提交遗嘱,主张其因赡养王先生养母应享有补偿款权益;王先生认为自己作为案涉农户唯一存续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地经营权及相应征收补偿权益。各方协商无果后,赵某红、王先生、王某东均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需先解决继承权争议,村委会作为补偿款分发方,与各方诉争的补偿款分配无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起诉。王先生不服该裁定,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曹广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冀06民终1270号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原审原告:赵某红

原审第三人:王某东

诉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主要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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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涉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主体认定,应先重点审查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以及案涉家庭承包经营户中是否还有其他成员。


王某上诉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其作为案涉农户唯一存续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地经营权及相应征收补偿权益,村委会作为补偿款分发方,与自己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为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未对案涉征地补偿款是否属遗产、案涉家庭承包经营户是否有剩余成员等关键事实进行实质审查,便直接以补偿款领取主体有争议需先解决继承问题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还错误认定村委会作为补偿款分发方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且未开展证据交换、质证等实质审理程序,径直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亦存在程序瑕疵。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明确纠正,指令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四、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2025)冀0681民初45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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