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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胜诉案例 | 仅凭规划部门的“依法查处”意见,就认定房屋为“违建”还要实施强拆?法院:事实不清
承办律师: 杨阳 吴奇龙 陆吉芬(实习) 已被浏览26次更新时间:2026-03-18

一、案情简介

 

城中村改造征收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责令拆除、强制拆除,执法机关仅依据规划部门意见作出处罚决定,未对房屋历史情况等进行详尽调查。广西的柯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均违法。


柯先生在广西某区拥有一处集体土地房屋,该房屋被纳入“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因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柯先生始终未签署补偿协议也未领取补偿款。2025年5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以柯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为由,认定案涉七千多平方米的建筑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并决定强制执行,同年6月案涉房屋约3300平方米被强制拆除。


柯先生认为,执法局作出的相关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实则是以“拆违代征收”,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维权,本案交由杨阳律师、吴奇龙律师、陆吉芬律师(实习)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柯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桂0204行初123号、(2025)桂0204行初124号

案由: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纠纷(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执行违法)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柯某某

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杨阳律师吴奇龙律师、陆吉芬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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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区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有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是本案适格被告。有权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职权为法定职权,不因房屋涉及征收而失效,但房屋征收补偿关乎所有权人重大利益,执法机关对涉征收建筑查处时,应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需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建设时间、使用情况等因素甄别处理,不得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本案中,案涉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执法局本应查明房屋是否因历史原因形成无证情形、原告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是否存在加建抢建等关键事实,但执法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情况进行了详尽调查,仅凭规划部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查处”的意见,即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诉讼过程中执法局主动撤销了案涉两份决定书,但原告仍坚持诉请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对案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XX城管责拆决字〔2025〕第86396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

广西城中村改造房屋违建强拆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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