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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高铁征收未签补偿协议房屋遭强拆,镇政府辩称县政府实施?法院:镇政府强拆违法!
承办律师: 吴奇龙 魏一帆 陆吉芬(实习) 已被浏览19次更新时间:2026-03-23

一、案情简介

 

公民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集体土地征收中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由法定行政机关履行完整法定程序,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无合法依据的强拆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违法。山东的王先生因某高铁项目房屋征收遭遇强拆,在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王先生是山东省某县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住宅且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该房屋因某高铁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未能与征收相关部门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王先生始终未签署任何补偿安置协议2025年8月8日,其涉案房屋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


王先生认为,镇政府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强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维权。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依法确认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1322行初77号

案由:行政强制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被告: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村村民委员会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吴奇龙律师魏一帆律师陆吉芬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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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高铁征拆工作明确由沿线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即便案涉拆除行为由村委会实施,亦应视为接受镇政府的委托开展,因此镇人民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对于镇政府提出的县镇府为被告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仅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交出土地,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行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已构成程序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2025年8月8日拆除原告王房屋的行为违法。

山东高铁征收农村宅基地强拆违法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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