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公民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受法律严格保护,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先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街道办无权直接强拆,以“误拆”为由实施“强拆”同样也不能免除违法责任。
四川的任女士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因某个工厂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任女士对于征收补偿的相关内容并不认可,所以她始终没有签补偿协议,也未领补偿款。
2025年6月14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房屋强制拆除。任女士认为房屋被违法强拆,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权,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当中街道在办辩称,已履行公示、勘丈、协商等程序,房屋系施工方“误拆”,且多次联系任女士协商未果。法院能否认可被告的说法?“误拆”可以免除违法责任吗?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 川 1303 行初 261 号
案由:行政强制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女士
被告:四川省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蒲某某(副主任)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吴奇龙律师 许钧涵律师(实习)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街道办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及其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关于街道办是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公告》载明街道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主体单位,负责该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任某某案涉房屋系在征收范围内,街道办在未与任某某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允许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虽其辩称系误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拆迁行为,应当对其强制拆除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现有证据显示,街道办并未与任某某就案涉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达成一致,也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任某某的案涉房屋进行拆除不具有合法拆除的前提。本案中,街道办并未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径行强制拆除任某某房屋,系程序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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