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了解征收情况、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途径,行政机关不得将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随意认定为信访事项予以驳回,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答复。
一、案情简介
山东的任先生等四位村民,因宅基地及房屋涉及公路项目征收,为核实自身宅基地是否在征收红线内、了解完整征收文件及补偿方案,于2025年7月2日向区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案涉项目的征地批复、公告、补偿方案、勘测定界图等文件。
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依法审查公开内容,仅以街道办的协查报告为依据,将村民合法的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以信息公开形式进行信访”,于2025年7月8日作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处理。
四位村民不服该通知书,认为区政府未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本案由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村民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违法通知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二、庭审信息
案号:X政复决字〔2025〕236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任某等四人
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
承办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传学律师、常晓慧律师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关于事实认定,申请人2017年曾就某公路项目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信访,但距离本次信息公开申请时间较长,且申请人提出的本次信息公开申请并未体现信访内容,不宜因此认定本次信息公开实质为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胜诉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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