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谈不拢,行政机关竟以“拆除相邻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直接强拆合法房屋?浙江的应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后,在盛廷律师的协助下,拿到了法院判处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书,为当事人后续的维权打下了基础。
一、案情简介
应先生是浙江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有住宅一处,该房屋因当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标准达成一致,应先生始终未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也未领取征收补偿款。
2025年2月17日,属地街道办事处以“拆除相邻已签约户房屋时,应某某房屋结构受影响存在安全隐患、需消除公共安全风险”为由,在未履行法定强拆催告、告知程序,也未就房屋拆除后续补偿作出安排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将应先生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一并强制拆除。
应先生认为街道的强拆行为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多次沟通无果后,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本案交由史梦舟律师主要承办,在律师的协助下,应先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浙0781行初32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应某某(村民)
被告: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
出庭负责人:方某(工作人员)
诉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史梦舟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具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按法定程序实施。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在未与原告应某某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拆除程序的前提下,仅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迳行拆除原告的合法房屋,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强拆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2月17日对原告应某某位于某村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盛廷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征收过程中以“危房解危”“消除安全隐患”为借口绕过法定征收程序,强制拆除未签约户房屋是常见的违法征收手段。被征收人遇到此类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强拆现场证据,及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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