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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诉案例 | 旧村改造征收案:补偿谈不拢,几位代表开会决定收回村民宅基地?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承办律师: 曹广 尹卓越 已被浏览61次更新时间:2026-06-17

一、案情简介

 

王大姐、张先生等人均为山东某社区的老住户,拥有合法宅基地、住宅房屋,持有对应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023年,社区启动旧村改造经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先后通过旧村改造决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王大姐等人不认可补偿方案,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社区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决定收回这些不签字居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按方案给予补偿拆除房屋

 

随后街道办事处发函,报请区级主管部门审查收回宅基地相关材料,区政府作出正式批复:同意社区收回旧村改造范围内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并要求注销土地证,由社区组织实施。

 

王大姐等人的宅基地、房屋在本次批复范围之内。8户居民不服该批复,委托盛廷律师团队代理其案件。

 

山东集体土地征收胜诉案例-盛廷律师 (1).jpg


盛廷律师调查发现,早在2000年7月,省政府就作出文件,同意包括王某等户所在社区在内的23个村庄村民,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同时明确,原集体土地登记造册,由辖区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归国有、统一管理,后续国家、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早在2000年,案涉片区集体土地已被收归国有、统一管理,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土地。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鲁02行初19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等八户

被告:山东省某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

主要承办律师:曹广律师  尹卓越律师

 

 盛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008-3455.jpg

三、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被诉行政批复的合法性,归纳三大争议焦点:

  • 一、被诉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 三、被告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受案范围。被告主张批复为内部审批行为、不可诉。法院认为:案涉批复明确同意收回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处分公民财产权利、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单纯内部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起诉期限。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依据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当事人自知道行为内容起最长起诉期限为一年;同时,主张起诉超期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晓批复的具体时间,作出批复时也未依法告知起诉权利及期限。原告2025年1月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适用情形仅限:(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该条款适用的法定前提:土地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


本案中,2000年省级政府文件已明确,案涉片区原集体土地因全村农转非,正式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归国有、统一管理,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土地,不再具备适用上述“集体土地收回条款”的基础

 

被告区政府针对国有土地,仍适用集体土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作出批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批复对应内容依法应当撤销。

 

四、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中,涉及原告王某等户案涉房屋、宅基地对应土地的内容。


山东旧村改造胜诉判决:曹广律师尹卓越律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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