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核心权利,程序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及维持该行为的复议决定均应依法撤销。河北的王先生经营的门店被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复议仅被确认程序违法未予撤销,在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强拆决定及复议决定,责令镇政府重新履职。
一、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河北武安村民,2015年通过土地流转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经村委会同意建设养殖场,2017年因洪灾无法经营后改建为汽车用品经营门店,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长期合法经营。后河北省某镇人民政府以案涉建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违建为由,陆续下发整改通知、催告书,最终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拟强制拆除案涉经营用房。
王先生不服该决定向河北省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仅认定镇政府程序违法,未撤销案涉强制执行文书。王先生维权无果,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481行初259号
案由: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先生(经营者)
被告:河北省某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某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2.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许欣欣律师、周翼荣(实习)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案中,镇政府主张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但未提交完整合法的证据佐证违建认定依据;同时存在多项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执法勘验笔录无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关键执法文书送达流程存在重大瑕疵,未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也未规范制作完整行政执法案卷,明显不属于可不予撤销的轻微程序违法范畴。某市人民政府复议期间已查实上述全部程序违法问题,却仅作出确认程序违法的复议决定,未撤销违法强制执行文书,复议决定内容明显不当。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撤销河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河北省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针对本案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盛廷律师提醒:
行政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未依法送达核心执法文书、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执法案卷缺失等均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不撤销”的情形。被征收人收到强制执行类文书时,不仅要核查实体认定是否合法,也要重点关注执法程序是否合规,遇到复议机关未全面纠错的,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等法律问题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