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后提供的文件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已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应当返还。
一、案情简介
骆女士系浙江某市某村村民,系该村有机更新范围内的安置人员。为了解有机更新项目相关信息,骆女士于2025年2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村“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提供。骆女士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该答复,责令重新作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作出答复,向骆女士收取信息处理费1120元后,提供了一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骆女士认为该方案并非其申请公开的村庄规划方案,在盛廷律所汪庆丰律师、龚河会律师律师的协助下,骆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浙0782行初167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
原告:骆女士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出庭负责人:朱某(政务公开办主任)
诉讼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限期重新答复;返还信息处理费1120元
主要承办律师:汪庆丰律师、龚河会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骆女士向被告申请公开的是“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方案”。被告认为骆女士申请公开的方案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在向骆女士收取1120元信息处理费后向其提供了该方案。但结合骆女士的庭审陈述以及其此前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陈述,其系根据《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公开该村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方案。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以及被告提供的《关于同意某街道等27村多规合一村庄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可知,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系由镇街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而被告向骆女士提供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系由市人民政府编制,报浙江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由此可见,被告向骆女士提供的实施方案不符合骆女士的申请内容。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批复所涉及的27村中包含骆女士所申请的某村。综上,被告作出的案涉答复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予以答复。被告基于案涉答复书向骆女士收取的信息处理费1120元应予返还。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骆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三、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骆女士信息处理费1120元。

【盛廷办案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提供的文件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基于该答复收取的信息处理费缺乏合法依据,应予返还。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明确所申请信息的具体内容,妥善保留申请记录及缴费凭证,若答复内容与申请不符,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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