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突然被行政机关“公告注销”,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山东的高先生在律师协助下,最终拿到法院判决:撤销了两级政府的违法行政决定。
一、基本案情
高先生是山东省某村村民,1999年经村集体同意、镇政府审批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2000年在宅基地上翻建了两层住宅用于全家5口人居住,2010年他们统一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23年下半年,高先生听说自家地块因城市更新项目拟被征收,但始终未看到正式征收公告,也没有工作人员上门协商具体补偿事宜,就此事他多次到村委会和街道办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2024年4月,村委会在村口张贴了一张《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公告》,称“区政府已作出批复,将项目范围内所有未签约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统一注销”。高先生的土地证也在注销名单内。高先生不服,认为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行政机关无权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进行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直接注销,遂于2024年5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以“注销行为符合项目推进需要、程序合法”为由维持了原注销决定。沟通无果后,高先生在盛廷律所张云龙律师的协助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注销批复及行政复议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7101行初626号
案由:行政撤销及行政复议纠纷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高某某(村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孙某(区政府工作人员)、董某、王某(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诉求:1. 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中涉及原告宅基地的部分;
2. 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张云龙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存在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不动产被依法征收、没收等法定情形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才可依法定程序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高某某的宅基地存在法定应当注销的情形,仅以项目征收需要为由批量注销村民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缺乏实体法律依据;且作出注销决定前,未就注销事项单独告知利害关系人高某某,也未听取其陈述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涉案注销批复中涉及高某某宅基地的部分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纠正前述违法情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亦应予以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某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中涉及原告高某某案涉房屋相应土地部分的内容;
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盛廷办案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部分征收方会以“集中统一注销”“项目推进需要”为由,绕过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村民合法持有的不动产权属凭证,以此倒逼村民签约搬迁。遇到此类情况,村民首先要保留好权属证书原件、房屋土地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不要因行政机关声称“已经注销”就放弃主张权利,及时在法定6个月起诉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注销行为违法,守住产权基础才能进一步争取合理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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