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合法的房屋财产权益及物业服务相关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房屋质量、物业服务违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查处职责,收到群众的查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置并答复申请人,逾期不答复、不履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河北的张女士遇到安置房质量不合格、物业公司违规经营的问题,向住建部门提交查处申请后迟迟未获答复,在盛廷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复议,最终获得市政府复议支持。
一、案情简介
张女士系河北省某城中村改造安置户,分得安置住房后发现房屋建设标准不达标,地下室、车库均存在质量缺陷;同时小区原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费、未公示收费标准及项目验收材料等问题。2024年9月,张女士通过邮寄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查处申请,要求核查开发商建设手续合法性、处置房屋质量问题、查处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市住建局签收申请后,始终未向张女士作出任何处理答复。
复议过程中,住建部门辩称此前已对开发商消防相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且原物业公司已撤场,相关诉求无处置条件,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针对本次张女士提出的全部举报事项开展核查,也未举证证明已向张女士履行了书面答复义务。
二、庭审信息
案号:X政复决〔2024〕1059号
案由:不履行房产、物业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女士(业主)
被申请人:河北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房质量、物业违规查处申请全面调查处置;2.责令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主要承办律师:靳佳新律师、邹杰律师

河北拆迁安置案-承办律师靳佳新律师 邹杰律师
三、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根据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物业服务活动负有法定监管查处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查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调查工作,也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回复,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河北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张女士提出的查处申请进行全面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

河北拆迁安置案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2024〕1059号——责令履职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业主遇到安置房质量不达标、物业公司违规收费等问题时,有权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查处申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规定,住建部门收到举报后应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二,行政机关以过往处罚、涉事主体撤场等理由怠于履职、逾期不答复的,业主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内,切勿因等待而错过法定维权时效。
第三,提交查处申请时建议采用EMS邮寄方式并留存快递底单,以便后续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已收到申请,以及计算其逾期不答复的起算时间节点。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安置房质量问题,找住建局还是找开发商?
两条路径可以并行。向住建局投诉举报是请求行政监管介入,住建局有法定职责对开发商建设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同时业主也可以直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就房屋质量缺陷要求修复、赔偿。本案中住建局不答复不处理,业主通过行政复议倒逼其履职,属于行政监管路径。民事诉讼路径适用于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
(二)物业公司已经撤场了,还能找住建局查处吗?
可以。住建局的监管职责不因物业公司撤场而消灭。本案中住建局以原物业公司已撤场为由拒绝处理,复议机关未予采纳。物业公司撤场前存在的违规收费、未公示收费标准等行为,住建局仍应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结论,不能以企业已走为由回避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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