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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屋征收胜诉案例 | 未送达调查明细即作补偿决定?法院:程序违法,撤销!
承办律师: 周经华 孟园园 已被浏览12次更新时间:2026-07-30

王女士是河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当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需要,王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双方就补偿标准存在分歧,始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5年,属地行政机关向王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了补偿金额并要求王女士限期腾退房屋。王女士认为,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向其送达房屋调查明细表和评估明细,也未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补偿标准偏低且存在项目遗漏问题,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王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同一征收项目中,另有高先生、龚女士、王先生三位被征收人遭遇了同类程序违法问题,四户当事人共同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河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当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需要,王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双方就补偿标准存在分歧,始终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5年,属地行政机关向王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了补偿金额并要求王女士限期腾退房屋。王女士认为,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未向其送达房屋调查明细表和评估明细,也未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补偿标准偏低且存在项目遗漏问题,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王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同一征收项目中,另有高先生、龚女士、王先生三位被征收人遭遇了同类程序违法问题,四户当事人共同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冀02行初318号、冀02行初319号、冀02行初321号、冀02行初324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
审理法院: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女士等四户
被告:河北省某市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编号:2025-1229
主要承办律师:周经华律师、孟园园律师


河北房屋征收腾退案承办律师周经华、孟园园-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png


河北房屋征收案承办律师-周经华律师 孟园园律师-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三、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有权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但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依照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将房屋调查明细表和评估明细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鉴定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行政机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四位被征收人送达案涉房屋的调查明细表和评估明细。该程序缺失,导致被征收人无从了解补偿金额的构成依据,实质上剥夺了其对补偿事项的行政救济途径。法院认定:四份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行政机关对王女士、高先生、龚女士、王先生分别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行政机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对四位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均由行政机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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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房屋征收案判决书-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调查明细和评估明细是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也是被征收人行使复核、鉴定权利的前提。行政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必须将这两份材料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未送达即作出补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即使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行政机关也不能以项目进度为由省略法定程序。本案中,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属于重大基础设施,但法院依然严格审查了程序合规性,认定程序缺失即撤销补偿决定,坚守了程序正义底线。


第三,如果收到的补偿决定在作出前,没有向你送达过调查明细表和评估明细,也没有告知你申请复核的权利——这份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就存在问题。建议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个月内,切勿错过。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补偿决定作出前没收到调查明细和评估明细,能告赢吗?


可以。本案就是典型例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将房屋调查明细表和评估明细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未送达即作出补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法院有权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本案中,正是基于行政机关未送达调查明细和评估明细这一程序瑕疵,法院撤销了四份补偿决定。


(二)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补偿标准会提高吗?


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重新作出时,被征收人有机会重新参与协商,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或专家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补偿决定不等于直接提高补偿标准,而是为被征收人争取了重新协商和程序救济的机会。建议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积极行使复核、鉴定等权利,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最大程度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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