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靳先生等三人的承包地被纳入高速公路征收范围,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县政府强制清除土地上约3万株苦参及梨树等地上物。三人委托盛廷律师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强制清除行为程序违法。
一、案情简介
靳先生、刘某某、张某某系辽宁某村村民,于2019年取得该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承包土地种植苦参及梨树等地上物。2024年,其承包土地被纳入秦皇岛至沈阳高速公路松岭门至沈阳段(某县段)项目征收范围。三人认为案涉土地收回程序违法,且补偿并不合理,故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2025年9月10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及通知的情况下,某县人民政府强制推平三人承包土地上的苦参及梨树等地上物,造成苦参约3万株及梨树毁损,给三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
三人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师经分析认为,被告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责令交出土地、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对涉案地上物实施强制清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程序违法。在律师协助下,三人提起本案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辽07行初24号
案由:强制清除地上物
审理法院: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靳先生、刘某某、张某某(村民)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任某某(副县长)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25年9月10日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苦参及梨树、楸树等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盛廷编号:2025-2046
主要承办律师:边庭玮律师、黄雪玲律师

辽宁征收案-承办律师边庭玮律师 黄雪玲律师
三、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虽提交证据证明在清除地上物后作出补偿决定,对涉案集体土地已经完成征收、补偿程序,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依法组织实施。若原告未自行清理涉案地上物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应当由某县人民政府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现某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地上物,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对涉案地上物实施强制清除,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强制行为显属违法。因案涉强制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案涉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0日强制清除原告靳先生、刘某某、张某某土地上的苦参及梨树、楸树等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负担。

辽宁征收案判决书-(2026)辽07行初24号-确认强制清除地上物违法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征收土地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而非直接强制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再通过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推进,不得直接组织人员强清。
第二,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清除地上物,程序违法,被征收人有权起诉确认违法。本案中,县政府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未责令交出土地、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清,被法院明确认定违法。被征收人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确认强清违法后,可进一步主张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确认强清违法后,被征收人可在2年内依法申请行政赔偿,要求赔偿被毁损地上物的实际损失。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征收补偿没谈拢,政府有权直接强清地上物吗?
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若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政府须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推进,不得直接组织人员强制清除地上物。本案法院已明确认定未履行上述程序即强清的行为违法。
(二)地上物被强清后,被征收人还能主张哪些权利?
确认强清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依法主张以下权利:一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土地及地上物损失进行补偿;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在2年内申请行政赔偿,主张被毁损地上物的实际价值损失;三是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补偿或赔偿职责,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继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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