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权益,程序及实体违法的补偿决定会被依法撤销。辽宁的刘女士所有的经营用房被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后,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多处违法,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最终成功撤销该违法补偿决定。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是辽宁省某县级市居民,合法享有两处国有产权经营用房的所有权,该房屋因某省道东侧扩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长期未能就补偿标准、房屋面积核算达成一致。2025年8月,属地某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刘女士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女士认为该补偿决定程序及实体均存在严重违法,侵害自身合法补偿权益,遂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庭审信息
案号:朝政行复字〔2025〕610号
案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女士(经营用房所有权人)
被申请人:辽宁省某县级市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盛廷编号:2025-2576
主要承办律师:许欣欣律师、孟令越律师(实习)

辽宁征收补偿决定案-承办律师许欣欣律师 孟令越律师(实习)
三、复议机关认为
复议机关审理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多处法定违法情形:
其一,被申请人未能提交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相关证据,违反征收法定前置条件;
其二,房屋实地查勘调查表无被征收人、评估师、见证人签字,不符合评估法定规范,入户调查手续无效;
其三,案涉评估报告出具于2024年4月,而补偿决定2025年8月才作出,已超出评估报告1年有效期,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
其四,被申请人仅提交少量评估机构选定意见表,无法证实评估机构系多数被征收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
其五,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答复及证据材料,依法视为案涉补偿决定无合法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撑。
综上,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四、胜诉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辽宁省某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辽宁征收补偿决定案复议决定书-朝政行复字〔2025〕610号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补偿决定的作出有严格的法定要件,补偿款足额存储、规范入户勘验、合法选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作出补偿文书缺一不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法定有效期仅为1年,超期后直接丧失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要重点核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发现存在评估机构选定违法、评估报告超期、补偿项目遗漏等问题的,要及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保障自身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权益。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补偿决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哪些法定权利?
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出示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文件;有权对入户调查结果、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有权在补偿决定作出前陈述申辩。若征收方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二)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对补偿决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后不得作为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若征收方以超期评估报告为基础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据此主张补偿决定程序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维权时限提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切勿错过法定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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