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市的常先生(化名,下同)承包经营的鱼塘被纳入轨道交通项目征收范围,管委会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仅补偿了鱼塘的一部分。常先生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管委会违反全面补偿原则且地上物调查不清,判决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常先生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机会。
一、案情简介
常先生是吉林某市某街道某村村民,承包经营多处鱼塘。因长春市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项目需要,常先生的鱼塘被纳入征收范围。
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常先生的鱼塘进行了测绘和评估。2023年12月12日,某管委会对常先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常先生在征收范围内有鱼塘9610.93平方米(评估金额528601元)、机井118米(59000元)、机井40米(16000元)、设施搬运费1600元、树木15532元,合计620733元。
常先生认为,该补偿决定仅补偿了鱼塘10和鱼塘11的一部分,未对其承包经营的全部鱼塘及附属物进行全面补偿,补偿金额明显过低,无法保障其生活水平不降低,在盛廷律师的协助下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吉01行初284号
案由:行政征收补偿
审理法院:吉林某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村民)
被告: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出庭负责人:韩某某(主任)
诉讼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盛廷编号:2023-0284
主要承办律师:赵传学律师
三、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案涉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违反了全面补偿原则。鱼塘10和鱼塘11分别是地上物的整体构筑物,本次征收红线虽然将鱼塘10和鱼塘11分割为两部分,但因鱼塘10和鱼塘11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征收时应当予以全面补偿。被诉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仅对鱼塘10中的7943.99平方米、鱼塘11中的1666.94平方米予以补偿,未对常某予以全面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是地上物调查不清。关于地上物如何调查,某管委会除了提供两份承包合同,未提供地上物种类、权属、数量的其他证据。常某主张在补偿的树木外,鱼塘周边还有其他树木,并提供了视频和评估报告的初步证据。因某管委会无法说明评估报告来源情况及提供充分的地上物调查情况证据,以上树木是否存在还需某管委会进行调查。
综上,案涉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补偿结果错误,应予撤销。
四、胜诉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2月12日对常某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全面补偿原则,不可分割的整体构筑物不能只补偿一部分。本案中鱼塘10和鱼塘11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构筑物,虽然征收红线将其物理分割为两部分,但补偿时应当对鱼塘整体予以全面补偿,不能仅补偿红线内部分而忽略剩余部分,否则将导致剩余鱼塘无法正常经营使用,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对地上物进行充分调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对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调查确认。行政机关仅凭承包合同无法证明已充分调查地上物的种类、权属和数量。被征收人如发现补偿决定遗漏了地上附着物,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主张权利。
第三,补偿决定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合法合理的补偿决定。法院撤销补偿决定,意味着原有补偿方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遵循全面补偿原则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对新的补偿决定继续依法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建议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维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错过时限将丧失救济权利。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征收红线将鱼塘分割,只补偿一部分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全面补偿原则,鱼塘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构筑物。即使征收红线将鱼塘物理分割为两部分,征收时也应当对鱼塘整体予以全面补偿,不能仅补偿红线内部分而忽略剩余部分。否则将导致剩余鱼塘无法正常经营使用,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仅补偿鱼塘一部分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问:补偿决定被撤销后,接下来怎么办?
答:等待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并继续依法维权。法院撤销补偿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确保全面补偿、地上物调查清楚、程序合法。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新的补偿决定内容,如仍有不合理之处,可在法定时限内继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可以起诉撤销吗?
答: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问二: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多久内可以起诉?
答: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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