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村的温女士(化名,下同)等二十二名村民,因村返回地分配决议侵害权益,向街道办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却只得到"程序瑕疵已责令整改"的答复。温女士等人委托盛廷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街道办未对决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属于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一、案情简介
温女士等二十二名村民是浙江某市某村的村民。2018年1月,某村村委会先后召开两次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月9日召开,讨论成立村民利益分配工作小组,以24票同意、23票不同意的结果通过。第二次会议于1月22日召开,讨论返回地分配方案,并以45票同意的结果通过了《某村返回安置地分配规定决议》。
温女士等村民认为,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存在违法问题,且从未授权村民代表代为签署涉及核心财产权益的决议。同时,该决议中部分条款存在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规定"本村女青年嫁到外村,户口仍留本村,本人、子女不享受分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024年,温女士等人向某街道办事处提交《履行村务监督职责申请书》,请求对两次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责令改正相关决议。2025年5月21日,街道办作出答复书,仅对分配决议的公示程序瑕疵要求整改,未对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建议温女士等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温女士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维持决定。温女士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温女士等人不服,委托盛廷律师向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6)浙03行终325号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等二十二人(村民)
被上诉人:某街道办事处、某市人民政府
出庭应诉负责人:曹某(副主任)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盛廷编号:2024-1373
主要承办律师:苑家豪律师、李想律师

三、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有监督的法定职责,不仅要对其决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要对决定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进行审查。
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仅对涉案决议的作出程序进行审查并要求整改,未对《某村返回安置地分配规定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相抵触、是否侵害村民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全面履行其监督职责,依法应予撤销。
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决议内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事项、街道办不得对其进行干预为由维持被诉答复,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亦应予以撤销。
四、胜诉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撤销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履行村务监督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
四、责令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村分配决议侵害权益,街道办只审程序不审内容?法院: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处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决议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如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分配限制),即使程序上通过了,也属于违法决议。街道办对村决议负有全面监督职责,既要审查程序合法性,也要审查内容合法性。只审程序不审内容,属于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其重新履职。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村委会的分配决议可以对外嫁女及其子女进行限制吗?
答:不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以"村规民约"或"村民决议"形式对外嫁女及其子女进行歧视性限制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问:街道办对村决议的监督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有监督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决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二是对决议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进行审查。如果街道办只审查程序而忽视内容,就属于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问:如果村决议侵害了我的权益,我应该怎么办?
答:建议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决议;第二步,如果街道办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三步,如果复议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街道办未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履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
【常见问题速查】
问一:外嫁女在村分配中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答:能。只要户口仍在本村且未在其他地方享受同等待遇,外嫁女及其子女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分配权利。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问二:街道办对村决议的监督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答: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既要审查决议程序是否合规,也要审查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问三:遇到村决议侵害权益,应该向谁申请监督?
答: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监督。如果街道办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温馨提示】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村务监督或村分配决议侵害权益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盛廷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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