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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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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胜诉案例 | 1990年建的房子,却在34年后被责令限期拆除?法院: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
承办律师: 赵琳 吴奇龙 已被浏览29次更新时间:2026-10-11
关键词

内蒙古某镇池女士建于1990年的房屋,在棚改拆迁中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7日内拆除。池女士委托盛廷律师起诉,法院认定镇政府行政处罚超期14个月、未经集体讨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严重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保住了池女士的房屋。


一、案情简介


池女士(化名,下同)在内蒙古某镇某村拥有住宅,约1990年在住宅外面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了房屋及其他设施,用于日常使用,至今已有三十余年。


2024年4月,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村棚改拆迁范围内有临时建筑未拆除,遂于4月19日立案登记。此后,镇政府曾作出元平政罚字[202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女士不服提起诉讼,2024年12月镇政府自行撤销了该处罚决定,池女士撤回起诉。


然而,镇政府并未放弃。2025年3月31日,镇政府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池女士自行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池女士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6月6日镇政府召开听证会,6月30日作出XX政罚字[202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池女士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和其他设施。


池女士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内0403行初26号
案由:责令限期拆除
审理法院:内蒙古某人民法院
原告:池某(居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出庭负责人:周某(综合执法局局长)
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XX政罚字[202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盛廷编号:2024-1273
主要承办律师:赵琳律师、吴奇龙律师


内蒙古棚改拆迁限期拆除案承办律师-北京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案例.png


三、法院认为


一、被告镇政府具有对辖区内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依据自治区政府调查文件,区政府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职责下放至乡镇政府。


二、关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三项程序违法:


(一)超期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告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至2025年6月30日才作出处罚决定,处理期限远超法定90日,且未办理延长处理期限的审批手续,属于程序违法。


(二)未经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处理期限过长,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涉及原告重大切身利益,属于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但被告未提交已经进行集体讨论的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三)未经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关系当事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本案中原告申请听证且被告组织了听证,依法应进行法制审核,但被告未提交法制审核的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综合以上三点,虽然原告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未经审批,但被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程序违法。


四、胜诉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的XX政罚字[2025]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内蒙古棚改拆迁限期拆除案胜诉判决-北京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承办案例.png


五、盛廷律师办案提醒


第一,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镇政府从立案到作出处罚决定超过14个月,远超法定90日期限,且未办理任何延长手续,程序严重违法。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决定后,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超期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第二,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了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两项程序要求。本案拆除建筑物涉及池女士重大切身利益,且经过了听证程序,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镇政府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程序,构成双重程序违法。当事人在维权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这两项法定程序。


第三,房屋建设年代久远不等于必须拆除。池女士的房屋建于1990年,虽未经审批占用村集体土地,但已使用三十余年。镇政府在棚改拆迁背景下以"违法建筑"为由责令限期拆除,实质是以行政处罚代替征收补偿。盛廷律师在办案中注意到,行政机关将历史形成的建筑简单认定为违建并责令拆除,往往存在执法目的不当的问题。当事人不应轻易接受"违建必须拆"的说法,而应审查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和程序合法性。


第四,及时维权,注意法定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切勿消极等待或自行拆除,应在6个月内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过起诉期限而丧失救济权利。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也可作为并行救济途径。




六、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答:切勿自行拆除房屋,应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法律救济。具体而言:第一,仔细审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依据和程序,重点关注是否在90日内作出、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第二,可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帮助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制定最优维权策略。自行拆除后,维权空间将大幅缩小。


(二)问:行政处罚超过90天未作出决定,是否程序违法?


答:是的,构成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延长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镇政府从2024年4月19日立案到2025年6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历时超过14个月,远超90日法定期限,且未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法院认定程序违法并撤销处罚决定。这一裁判规则对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三)问:房屋建于1990年,30多年后被认定为违建必须拆除吗?


答:不一定。即使房屋建设时确未经审批,行政机关认定违建并责令拆除仍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程序违法的处罚决定可被法院撤销,房屋不一定必须拆除。此外,对于历史形成的建筑,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还应考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能简单以"违法建筑"为由一拆了之。特别是在棚改拆迁、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以拆违代替征收补偿的做法已被多地法院否定。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盛廷律师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温馨提示】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责令限期拆除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盛廷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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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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