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盛廷公告
NOTICE
盛廷公告
NOTICE
【安徽省安庆市拆迁律师维权胜诉】安徽省安庆市某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擅自扩大违法征收
承办律师: 马娜 已被浏览2657次更新时间:2020-04-13
关键词

 【安徽省安庆市拆迁律师维权胜诉】安徽省安庆市某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擅自扩大违法征收

原告:杨先生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马娜

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某县政府

诉求:诉安徽省安庆市某政府征收违法


案情简介:


杨先生系安徽省安庆市某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承包地。2014年杨先生的土地被相关部门强行征收。杨先生几经波折,最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盛廷律师经调查取证发现,杨先生的承包地并不在用地批复中批准的征收范围之内,而且征收方在实施征收行为的时间在用地批复批准时间之前。在审查建设项目相关手续的过程中,盛廷律师发现该项目违反了相关部门上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途,且有少批多占的违法占地行为。面对如此严重的违法情节,盛廷律师果断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通过盛廷律师在庭审阶段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擅自扩大征收某县某村集体土地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对该擅自扩大征收土地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安徽省安庆市拆迁律师维权胜诉文书


附: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评论【安徽省安庆市拆迁律师维权胜诉】安徽省安庆市某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擅自扩大违法征收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