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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胜诉公告】最高院一锤定音,为被拆迁人撑腰!
承办律师: 毕文强 马娜 已被浏览2933次更新时间:2019-05-06
关键词 确认强拆违法

最高院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胜诉公告

再审申请人:李某等11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马娜

被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

诉求:因诉被申请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违法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359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情简介:

原告李先生是太原市晋源区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2011年,该地片被列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2015年12月,晋源区政府近百名人员动用挖掘机将李先生等11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屋内财产均被掩埋、损毁。李先生认为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未对其作出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特请求判令晋源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等人提供的房屋被拆视频资料、照片及报警电话录音只能证实其房屋被拆的事实,不能证明拆除行为由晋源区政府实施,晋源区政府也否认对李先生等人的房屋采取过拆除行为,判决驳回李先生等人的起诉。


李先生等11人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盛廷律师不言放弃,随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确认晋源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或直接提审本案。


胜诉判决:

终于,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并支持盛廷律师提出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行初34号行政判决;


2、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359号行政裁定;


3、本案指令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院确认强制拆除违法胜诉文书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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