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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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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款的怎么分配等信息胜诉公告
承办律师: 毕文强 马娜 已被浏览2755次更新时间:2019-05-16
关键词 申请信息公开

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款的怎么分配等信息胜诉


原告:杜某等6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毕文强  马娜

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滨江区政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令被告滨江区政府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案情简介:


杜先生等6人系杭州市滨江区水电社区居民,在该社区内拥有唯一合法住房。2016年5月10至13日,杜先生等6人的房屋被以拆除危险房屋为由强制拆除,大家均未得到妥善安置。为了解房屋拆除后政府的救助措施,2017年5月28日,杜先生等人向被告滨江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依法书面公开该拆迁项目的救助方案、救助款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2017年6月23日,杜先生等人收到被告作出的杭滨信告【2017】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对救助方案依法予以公开,但对补偿款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却答复未形成信息,需要统计汇总后制作,并称无统计汇总后制作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


杜先生等人不服此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市政府提起复议,市政府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杭政复【2017】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滨江区政府做出的杭滨信告【2017】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杜先生等人认为,安置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依法属于政府应公开的信息,拒绝公开救助款的到位及使用情况,严重侵害原告的知情权。


杜先生等人遂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盛廷律师团队在了解案情后,立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政复【2017】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撤销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滨信告【2017】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被告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杜先生等6人要求其公开“滨江区西兴街道水电新村一区、二区、三区房屋整体拆除救助款的到位及使用情况“的申请重新作出告知。


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款的怎么分配等信息胜诉文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对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可以作出相应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或者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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