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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违法案胜诉公告
承办律师: 马娜 王雷 已被浏览1596次更新时间:2019-06-14
关键词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违法案胜诉

原告:陈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马娜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赣州市人民政府

诉求:不服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案情简介:

陈先生的合法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街道,因南康区蓉江街道办赣南大道西延项目工程建设需要,陈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迁范围内。


2018年2月,陈先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陈先生依法使用的集体土地在该征地补偿安置范围之内。陈先生不服向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7月,陈先生收到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维持了涉诉安置补偿方案。陈先生认为,该方案在实体及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的情形,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日作出赣市府复字(2018)60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确认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康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三、驳回原告陈光明要求撤销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康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某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违法案胜诉公告文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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