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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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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城中村拆迁补偿案胜诉:遭遇“合法”断水断电?盛廷助力确认其违法!
承办律师: 潘金忠 龚鹏菲 已被浏览2186次更新时间:2019-07-10
关键词 周口拆迁

河南省周口市城中村拆迁补偿案胜诉公告


原告:黄先生等四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潘金忠 龚鹏菲

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情简介:


原告的房屋坐落于周口经济开发区郑洼村,房屋占的土地属集体土地。


2018年4月3日,原告通过张贴的公告得知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征收补偿公告,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为推进征拆活动,逼迫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电断水的函》,要求市供电局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区域实施停电断水。2018年4月15日,原告被停止供电,基本生活无法保障。


原告不服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电断水的函》,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月17日,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周口市供电公司停水断电行为是根据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停水断电的函》的指令作出,该函具有强制性且已实际产生对外效力,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实际权力。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周口市政府作出的周政(复不可诉)字(2018)6-9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被告周口市政府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河南省周口市城中村拆迁补偿案胜诉文书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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