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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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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违反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案胜诉公告
承办律师: 翟根才 已被浏览2090次更新时间:2019-08-01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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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

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人民政府

诉求:申请撤销被告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案情简介:


周先生系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村民,在该村经营农场。2008年2月,被告向周先生下发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限周先生15日之内自行拆除,负责将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与相关部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翟律师以多年的经验沉着应对,最终法院认定我方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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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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