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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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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撤销商铺征收决定案胜诉】征收程序不合法?盛廷助力撤销征收决定!
承办律师: 兰希飞 已被浏览2231次更新时间:2020-04-13
关键词 撤销征收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撤销商铺征收决定胜诉

原告:薛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兰希飞 马律师

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市房征决字{2018}2号房屋征收决定


案情简介:


原告薛先生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有合法商铺,2018年1月24日被告作出市房征决字【2018】2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西安市政府并于同日发布市房征告字【2018】2号《通知》,对市房征决字【2018】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予以公布,并规定了签约日期为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征收补偿方案为该《通知》附件《太华路-北二环立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从实体到程序均存在违法,而且补偿标准过低,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无奈之下,薛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帮助维权,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房征决字【2018】2号《关于对太华路-北二环立交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撤销商铺征收决定胜诉文书


附:相关法条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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