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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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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淮阳县彩钢棚拆除案胜诉:彩钢瓦棚拆除国家政策,程序违法是认定不了违建的
承办律师: 翟根才 已被浏览7313次更新时间:2019-09-03
关键词 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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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

被告:淮阳县自然资源局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拆除)通知书》


案情简介:


付先生在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小孟楼行政村胡洼村建有“彩钢棚”一处。


2019年7月26日,淮阳县自然资源局对付先生作出无编号的责令改正(拆除)通知,并于同日将该责令改正(拆除)通知书张贴在付先生(彩钢棚)墙上,其内容为:“付先生,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经依法批准,在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如下: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整改拆除完毕,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报请淮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付先生不服,于是委托盛廷律师,帮助维权,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在盛廷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淮阳县资源局2019年7月26日对原告付先生作出的责令改正(拆除)通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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