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要:合法承包的土地被强行占用,随后发布公告要征收,吉林刘先生等2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强占土地行为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吉林省白山市某县村民刘先生等2户
被告:吉林省白山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县政府强行占用其承包土地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广 肖敬仁(实习律师)
案情简介
刘先生等2户是吉林省白山市某县村民,在村里合法承包土地,(1982年按人口分的口粮田,属于划定的基本农田)。
2018年10月,县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占用了刘先生等2户的合法承包土地,并动工平整土地。一周后,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该村集体土地27公顷。刘先生等2户村民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刘先生等2户认为县政府对自己合法承包的土地未征先用,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确权登记鱼鳞图、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承包地被占用平整照片12张、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录像光盘等7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刘先生等2户对本案涉案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证明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未经国务院批准审批,涉案土地征收也未在国务院备案(涉案土地是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手续应由国务院批准),故公告不合法;
3、 证明县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占用刘先生等2户的合法承包土地,并动工平整土地破坏了耕地层。
4、证明实施土地平整的工作人员是为政府施工的。
法院认为
1、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实施征收土地的职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土地被强制占用非其所为,故推定被告实施了强制占用案涉土地行为。
2、对被征收集体土地强制执行,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被告在征地批复和公告前即对案涉土地强制执行,违反法定程序。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强制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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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曹广、岳纲举/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