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家庭农场被告知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镇政府强制将农场拆除,宁夏赵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政府强拆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镇村民赵先生
被告: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
①确认被告镇政府作出的《紧急通知书》违法
②判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农场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广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宁夏固原市某镇村民,于2015年合法建有家庭农场一座。
2018年以来,赵先生被告知其农场无环境影响评价及环评审批手续,农场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停业。
2018年3月,镇政府作出《紧急通知书》,以赵先生所有的家庭农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由,限赵先生收到该通知后五日内将该违法建筑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强制拆除。
2018年5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将赵先生的家庭农场拆除,农场内财产被掩埋、毁损,给赵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赵先生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提交了《紧急通知书》、农场被拆除照片、农场营业执照,固原市示范家庭农场、自治区四星级家庭农场等荣誉证书,《固原市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告知书等8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镇政府是适格被告;
2、证明赵先生建设和经营农场合法,镇政府责令拆除和强制拆除家庭农场没有事实依据;
3、证明自治区批复调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时间晚于赵先生经营农场成立的时间。
法院认为
1、原告家庭农场建于2015年,系本就建在水源保护区还是被调整后的范围涵盖所致,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被告认定家庭农场系违法建筑证据不足;
2、《紧急通知书》是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家庭农场的依据。该依据所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经查均无相关法律规范,视为该《紧急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
3、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家庭农场属于超越职权;在强制拆除前,被告又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定程序,径行强制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紧急通知书》以及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紧急通知书》违法;
二、确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家庭农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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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曹广、岳纲举/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