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点:宅基地被征收,却被告知房屋不合法,只能救济性补偿并被强制拆除,河南省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某村村民付先生父子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喆
案情简介
付先生和父亲是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某村村民,付先生在其父亲所分地块上共同建设彩钢房屋一处。
2016年6月,省政府作出《关于某县2019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收回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30余公顷土地,并同意该县国土局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付先生父子的彩钢房用地在征地批复范围内,但被告知其房屋不合法,只能进行救济性补偿,而不能按照合法宅基地房屋进行补偿。
2019年8月,付先生的房屋遭到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完全损毁和室内物品严重损毁。
付先生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强拆现场照片、行政裁定书、地块分配表复印件4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
2、证明强制拆除系政府行为;
3、证明县政府为适格被告;
4、证明原告宅基地为合法取得。
法院认为
1、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在县政府组织下进行的,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2、根据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告并不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力。即便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也要在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相对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3、强制拆除时,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在强拆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等法定程序。
纵观本案被告的强制拆除过程,不但没有依法作出相关违法建筑的认定,也未履行以上任何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缺乏实施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建设的彩钢房的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撰稿人:胡拓颖
审稿人:李喆、岳纲举
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