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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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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一合法楼房无强制拆除主体案胜诉!推定区管委会、街道办、城管违法
承办律师: 王龙 已被浏览1083次更新时间:2020-03-28
关键词

内容要点:村民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被征收部门违法强拆、山东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胜诉


济宁一合法楼房无强制拆除主体案胜诉公告

案例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济宁市某区某村村民王先生


被告:

山东省济宁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区管委会”)

济宁某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下称“某街道办”)

济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某区分局(下称“城管局某分局”)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龙


案例简介


王先生是济宁某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某街道办某村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一处楼房。


2010年12月,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发布《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公告》,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该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1年1月,山东省政府作出一份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王先生的房屋位于该批复征地范围内。


2019年4月,王先生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


王先生不服,提起了本案诉讼。


案例诉讼要点解读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征地批复复印件、房屋强拆前后照片等4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地批文范围内;


2、证明被告区管委会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实施主体;


3、证明原告的被拆房屋位于该区城中村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被告区管委会是该项目的改造责任主体;


4、证明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告街道办领导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被告城管局某分局局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在场。


以上4份证据综合证明系三被告强拆了原告的房屋。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三被告是否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问题;二是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1、关于三被告是否组织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问题。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并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


因而,除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地上建筑物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拆除或其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否则应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实施。


本案中,被告区管委会不能证明本案拆除行为是由其他主体实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被告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案拆除行为的主体。


同样,另外二被告的工作人员均在拆除现场,在其没有作出合理说明且未主张是受委托或授权在拆除现场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二被告实施了本案强制拆除行为。


2、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三被告在未提供任何强制拆除的合法证据下,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


胜诉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区管委会、被告某街道办、被告城管局某分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1.jpg济宁一合法楼房无强制拆除主体案胜诉文书


案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撰稿:胡拓颖/审稿:王    龙/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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