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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未签征收补偿协议房屋遭强拆,区管委会被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 陈杰 龚河会 已被浏览31次更新时间:2026-05-29

码头项目征收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被强拆后开发区管委会推脱不是责任主体?安徽的常先生在律师协助下,最终拿到法院胜诉判决,确认开发区管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案情简介

 

常先生是安徽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因当地港口综合码头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未达成一致,常先生始终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征收补偿款,虽然属地政府曾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但常某不服已另行提起诉讼维权。

 

2025年3月25日,案涉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组织强制拆除,屋内生产生活物品大量损毁。常某主张案涉项目征收责任主体某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承担强拆法律责任,但管委会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属地某园区管委会则称拆除行为系“助拆”不存在违法情形。多次沟通无果后,常某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龚河会律师代理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5)皖0303行初179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违法

审理法院:安徽省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村民)

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某园区管理委员会

出庭负责人:张某某(三级调研员)

诉求:确认被告2025年3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陈杰律师龚河会律师

 盛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400-008-3455.jpg


三、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强拆责任主体认定及强拆行为合法性。


关于责任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承担。本案中,第三人某园区管委会系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组建的派出机构,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即便案涉拆除行为由园区管委会具体实施,责任也应由某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管委会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强拆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房屋应当履行公告、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且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实施。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迳行拆除原告合法房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该强拆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3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常先生某位于某村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安徽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强拆案胜诉判决-盛廷律师承办胜诉案例(1).png


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以“助拆”“下级单位实施”为由推脱强拆责任是常见的规避责任手段,没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园区、指挥部等临时机构实施的征收相关行为,法律后果由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承担。被征收人遇到未签协议被强拆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定途径锁定责任主体、主张合法权益,避免错过维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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